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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农合〔2008〕3号 颁布日期: 2008.01.21 颁布单位: 省卫生厅 实施日期: 2008.01.21
备案登记号:QSF-2008-260003
题注:
琼农合〔2008〕3号
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合管办、卫生局,洋浦合管办、社会发展局: 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3〕8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一、为了指导各统筹地区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3〕84号)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 3.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治疗术术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的矫形术(斜视眼的矫形术纳入补偿范围)。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治疗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 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斗殴、吸毒、医疗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4.违反机动车辆交通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有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交通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l. 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六、参合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先由参合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支付部分涉及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个人承受能力规定。 对既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范围,也不属于支付部分费用范围,但却属于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规定内的诊疗项目的,其费用可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 七、经发改、卫生部门批准增设的诊疗项目需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省卫生厅根据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兼顾本省临床医疗的实际需求和医疗技术发展,在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 八、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在全省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本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或对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进行调整。
附件2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一、为了指导各统筹地区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琼府办〔2003〕84号)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合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合人员单独收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位费日最高标准,按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房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如重度烧伤、病情需要住层流洁净病房和监护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标准执行。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合人员或家属。参合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合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合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八、参合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合人员自付。 九、省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十、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在全省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本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或对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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