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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潮州市社… 文章来源:goodlawyer.com论坛 更新时间:2008-5-22 字体: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11月28日市政府召开四届3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费从2007年1月1日起交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地税部门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实施地税机关全责征收后,原由社保部门负责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职能改由地税部门负责。调整后相关部门各自职责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职责:主要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征收、记录、划解、追欠、查处。

     

    (二)社保部门职责: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单位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

     

    (三)财政部门职责: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接收地方税务机关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帐。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执行。

     

    三、要尽快做好相关业务交接工作。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工作,社保部门必须将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资料进行清理归集整理,在2006年12月15日前移交给地税部门,社保基金管理局移交给地税局的参保单位资料,应盖有参保单位(个人参保资料有个人签名)、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印章。清理参保单位参保资料数据库,必须对社保部门登记的现有的参保资料进行清理,经地税和社保部门核实后方可移交。对1999年12月底前所有欠费由社保部门清理后移交地税部门追收,2000年1月起由地税机关负责社保费征收后所形成的欠费仍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

     

    四、地税、社保、财政部门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业务交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业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地税、社保部门必须在12月15日前共同研究制定《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六、地税、社保、财政部门要顾全大局,严肃纪律,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2006]54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06社保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劳社[2006]115号)精神,现就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和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起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统一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并已按原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发待遇的,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重新核定,多退少补。
    二、调整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月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其中,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月调整增加40元。
    2、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450.2元的,补齐到450.2元。
    3、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原基本养老金中有“暂保留待冲减”金额的,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在“暂保留待冲减”中予以冲减。
    4、2006年7月份至2007年1月的调整增加额在2月份一次性补发。
    5、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标准的调整
    1、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0元计发,其中:
    丧葬费: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1110×3=3330元;
    抚恤金: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1110×3=3330元;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条件的,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发,即1110×6=6660元。
    2、2006年7月1日后死亡且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申领死亡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待遇按新标准重新计发,并补发差额。
    三、其他问题
    (一)养老金年度调整核对问题
    1、有退休(职)人员的市直企业请于1月20日起到我局待遇核发科领取《潮州市2006年(社保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核对表》(下称核对表),经核对无误的,填报《2006社保年度退休(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核对表》一并送我局待遇核发科审核。
    2、退休军转干部、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低于450.2元的,单位须填报《退休军转干部、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补齐养老金审核表》。送审核时,属军转干部的,须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属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的须提供《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职称类别详见附表三)。
    3、有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重核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重核的单位,请到我局待遇核发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核表》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重核表》,并归入退休人员档案。
    (二)各县、区参保单位填报时间,由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通知。
           
    附:1、《2006社保年度退休(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附表一)。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补齐养老金审核表》(附表二)。
        3、《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设置一览表》(附表三)。
     
     
                                  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0七年一月七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
           2006年度调整表模
           高级职称一览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税务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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