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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公司并购 文章来源:goodlawyer.com论坛 更新时间:2008-4-29 字体:

     
      2007-9-30 12:15:06   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克 拉 玛 依 市  总  工  会

     

    克劳社发〔2007〕4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过渡衔接工作,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有关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就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裁减人员问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未达到上述条件或者未按上述程序实行裁减人员行为无效,应依法恢复劳动者劳动关系。

    二、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的,属于解除程序不合法,认定为无效,应依法恢复劳动者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当在合同期满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续订。

    劳动合同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订立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三)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劳动者劳动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责任

    (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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