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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公司并购 文章来源:goodlawyer.com论坛 更新时间:2008-4-29 字体:

     


    龙政办〔2007〕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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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国资委制订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特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市属各企业应于今年内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投资论证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承包(租赁)管理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债权管理和清收责任制度、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企业有关制度形成后,应以正式文件印发,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其中非市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还应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备案。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行为。凡进行国有产权改革或者对主要经营性资产进行处置的企业,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方案应事先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国有产权和企业资产处置事项应按市国资委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实施意见》(龙国资[2006]80号)有关规定,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办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手续。企业改革方案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市国资委具体批复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事宜。
      三、规范企业各项承包、租赁行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土地、矿山、经营权、特许权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对外发包或租赁时,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价的方式进行。承包或租赁合同条款中应充分考虑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政策性因素,并就此作出发包方(出租人)有权解除或中止合同等相关的特别约定。对外发包(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企业上述事项的承包、租赁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企业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行为。各类正常经营企业的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龙国资[2006]8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严格控制“三类企业”(停产和半停产企业、改制后继续保留原法人资格尚未进行清算的企业、已改制企业的留守机构)的资产处置和相关经济行为。“三类企业”的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资产对外发包或租赁以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必须事先由主管部门(出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加大闲置资产的盘活变现力度。各企业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加快闲置资产的盘活变现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闲置浪费。涉及的资产转让事项,应在转让前由按规定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转让,所得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缴交或使用。
      六、切实强化企业的债权管理和清收工作。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债权管理和清收制度,明确规定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法人代表、经办人员各自的职责责任。人员变动和岗位调整时,必须进行工作和责任的交接。各企业都应制订与责任人员利益挂钩的呆坏帐损失认定和定期核销审批制度,并严格落实。对尚未收回的债权要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和核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分期清收计划和相关奖励方案,并将清收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清收责任,清收、奖励方案由主管部门(出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七、加快推行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或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者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都应依法实行招标采购。


                          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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