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位置: 公司并购网 >> 并购法律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用 户:
密 码:
没有相关文章


法律咨询
搜索中心
推荐律师
推荐律所
招商中心
办事指南
司法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goodlawyer.com论坛 更新时间:2008-5-21 字体:

199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2〕4号《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你院请示中的集体企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应予承认。至于申报单位出资不足问题,可责令其补足注册资金的差额部分,不宜仅据此而否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的法人资格。
此复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没有了
  • 录入:公司并购
    编辑:公司并购
    如果您发现该文章有错误,请通知管理员,谢谢!
    站内文章搜索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我要发表评论
     

    沪ICP备07016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