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位置: 公司并购网 >> 并购法律 >> 外国法律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用 户:
密 码: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

  •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

  •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

  •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


  • 法律咨询
    搜索中心
    推荐律师
    推荐律所
    招商中心
    办事指南
    司法窗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国家工商… 文章来源:goodlawyer.com论坛 更新时间:2008-5-21 字体:


    工商外企字[2004]第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地点、权限范围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根据政府间双边协定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上明确。

    二、登记机关根据民航总局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核定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业务范围,颁发登记证。

    三、对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驻在地址以外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可由该常驻代表机构向民航总局和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民航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没有了
  • 录入:公司并购
    编辑:公司并购
    如果您发现该文章有错误,请通知管理员,谢谢!
    站内文章搜索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我要发表评论
     

    沪ICP备07016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