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位置: 公司并购网 >> 并购文本 >> 保密协议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用 户:
密 码:
没有相关文章


法律咨询
搜索中心
推荐律师
推荐律所
招商中心
办事指南
司法窗口









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作者:公司并购 文章来源:goodlawyer.com论坛 更新时间:2008-4-29 字体: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蔡清律师,擅长婚姻、房地产、合同、公司、交通、劳动、知识产权、刑事等法律事务。
电话:13601951587    021-62116500-8043
传真:021-62110177   QQ:748994263
E_mail(msn):caiqinglawyer@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 8 楼 B 座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录入:公司并购
    编辑:公司并购
    如果您发现该文章有错误,请通知管理员,谢谢!
    站内文章搜索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我要发表评论
     

    沪ICP备07016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