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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要约后又想反悔应如何补救?
              
    发出要约后又想反悔应如何补救?
    作者:公司并购 文章来源:goodlawyer.com论坛 更新时间:2008-5-29 字体:


    如果已经发出要约后才发现要约有不完善之处而希望反悔,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1、要约撤回。这种方式的目的在于阻止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作废,就可以解决问题,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的也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约是用书面形式发出的,撤回要约的通知最好也用书面形式(比如用传真),如果用电话等口头形式会在将来无法证明你曾经撤回了要约。

    2、要约撤销。这种方式的目的在于阻止对方做出承诺,具体的手段与要约撤回没有区别,只要撤销通知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不能是同时,这与撤回不同)到达,要约就可以被撤销。不过,毕竟这时要约已经生效,撤销所受的限制要多于撤回,具体的限制见合同法第19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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